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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息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息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息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息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租住房房源情况
我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房源分别是濮淮新村264套、大何二期保障性住房小区567套,户型面积为50平方米,全部用于出售。
二、廉租住房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建安成本及相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入住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必须是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必须是城镇低保家庭(持有县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40元);
(三)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7平方米;
(四)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户主年龄需满18周岁,孤儿持相关有效证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五)申请家庭是由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复审,然后经住建、民政、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财政、人社、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联批”、“三审三榜”公示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家庭。
四、廉租住房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购买廉租住房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一份及1寸照片一张;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低保家庭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银行领取本(原件及复印件)
4、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40元)认定的相关证明;
5、现住房情况相关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二)初审。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初审结果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材料之日起,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复审结果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提交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核查。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材料之日起,将住房保障申报对象信息材料移交公安、人社、工商、税务、财政、住房公积金、住建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家庭成员信息进行核查。公安局对申请家庭的户口性质,购置车辆信息进行核查;人社局对申请家庭领取养老保险信息进行核查;工商局对申请家庭工商注册资金信息进行核查;税务局对申请家庭纳税信息进行核查;财政局对申请家庭成员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进行核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缴纳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核查;住建局对申请家庭房产信息进行核查,十五日内将核查结果报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批、公示。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复审、核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信息在mobile365-777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分社区分别出具书面说明,由各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分配及入住程序
(一)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布廉租住房分配公告,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廉租住房抽号分配仪式,在县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民政局、审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由县公证处全程对分配过程及分配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中有年龄超过70岁、肢体严重伤残人员、盲人或身体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如在抽号分配活动中抽得高楼层房号(四层以上)要调换楼层,则需提供医疗证明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由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配租对象身体状况并结合廉租房抽号分配后剩余低楼层房源的情况,酌情安排调整。
(三)息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向抽得廉租住房房号的申请家庭发放《息县廉租住房办理入住手续通知书》,申请家庭要在30日内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申请家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二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廉租住房。
(四)在廉租住房抽号分配中,没有分配到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依次轮候至下一批廉租住房分配。
六、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从廉租住房售房资金中一次性提取5%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息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从售房资金中提取2%作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县财政局支付中心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七、入住管理
(一)廉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息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住户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保障性住房建立政府产权制度,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力。
(三)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进行转让、转卖。私自转让、转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收回该套廉租住房。
(四)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依法收回该套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3、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后进行室内装修的,经认定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收回廉租住房时不予补偿。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廉租住房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廉租住房分配事关城市低收入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扎实有效进行,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方案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过程中,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住房。
(三)明确分工,协同配合。息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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